种养专业合作社门头种养专业合作社门头。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为了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积极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根据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需要,应当具备相关手续,农业规划,财政实力,地块面积等,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出台办法。
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场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发展高效农业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和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七条本省鼓励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基础上,统筹部分农村条件和市场需求,积极发展具有农民专业特长的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
第八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分别制定本办法。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推荐项目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由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意见。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的省发展改革委,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省农业农村厅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山西省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山西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发〔2020〕48号)要求,指导各类农业产业园区建立统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物流、零售等经营场所,切实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品质,促进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知名度。
(四)省农业农村厅应当组织做好推进农产品品牌战略工作,加强对“一品一策”的指导和支持。
(五)省农业农村厅应当于6月15日前,按照《山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晋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区试办〔2020〕14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实施国家级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准化生产标准化示范区(省级)的通知》(晋农发〔2020〕2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六)省农业农村厅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通知》(晋农牧发〔2020〕2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晋农业农村厅)等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七)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每年的三到六月,结合相关省农业厅提出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八)省农业农村厅应当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九)我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厅属相关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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